西湖区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西湖区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为规范西湖区娱乐场所的经营秩序,保护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 subtitle 》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西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西湖区内所有娱乐场所,包括但不限于网吧、游戏厅、酒吧、茶馆、酒吧娱乐场所等,以及其他依法需要进行娱乐场所经营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条 经营者的资质要求

(一)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

(二)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年满二十岁,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三)娱乐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四)娱乐场所不得从事与娱乐活动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经营行为的规定

(一)娱乐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时间、经营范围、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娱乐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游戏机或其他需要未成年人监护的娱乐设施。

(三)娱乐场所不得在营业场所内使用明火、产生烟雾、进行高噪音娱乐活动。

(四)娱乐场所不得明码标价,不得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

(五)娱乐场所不得利用娱乐场所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四条 安全卫生管理

(一)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家相关卫生标准设置卫生设施,保持场所内外环境整洁。

(二)娱乐场所应当定期对营业场所进行卫生检查,确保卫生状况符合要求。

(三)娱乐场所不得在营业场所内使用危险物质,不得从事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的活动。

(四)娱乐场所不得向顾客提供可能含有有害物质的饮品或食品。

(五)娱乐场所不得在营业场所内进行与卫生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 环境保护管理

(一)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家相关环保标准设置环保设施,保持场所内外环境整洁。

(二)娱乐场所不得向顾客提供可能产生有害物质的饮品或食品。

(三)娱乐场所不得在营业场所内使用危险物质,不得从事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的活动。

(四)娱乐场所不得向顾客提供可能含有有害物质的饮品或食品。

(五)娱乐场所不得在营业场所内进行与环境保护无关的活动。

第六条 噪声和光污染管理

(一)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外设置明显的隔音屏障,减少噪声污染。

(二)娱乐场所不得在营业场所内使用高耗能照明设备,减少能源浪费。

(三)娱乐场所不得在营业场所内使用明光照射设备,减少光污染。

(四)娱乐场所不得在营业场所内使用可能产生眩光的设备。

(五)娱乐场所不得在营业场所内使用可能产生反光的设备。

第七条 执法监督

(一)西湖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接受执法人员的检查。

(三)执法人员发现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四)执法人员发现娱乐场所存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五)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对执法人员的检查和处理决定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条 附则

(一)本条例由西湖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二)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实施。

(三)本条例的实施有利于西湖区娱乐场所的规范化管理和秩序的维护,有利于保护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西湖区文化事业的发展。

西湖区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是杭州西湖区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通过规范娱乐场所的经营秩序,保护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促进西湖区文化事业和经济的发展,我们相信,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西湖区的娱乐场所将更加规范、有序,为市民提供更加优质的娱乐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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